通 知
组织人事处[2008]2号
各处(科)室:
根据自治区人事厅《关于转发人事部<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宁人发[2008]29号)精神,结合工作实际,请各处(科)室统筹安排好职工的年休假:
1、带薪年休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2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各处(科)室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
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3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工作年限满1年、满10年、满20年后,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。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4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;
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③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④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⑤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5、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第4条第②③④⑤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6、职工未休年休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且不得跨年度休假。
①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;
②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,但不足20天的。
7、各处(科)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科室须以书面形式写明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原因,并由科室核心小组及主管院长讨论同意后,方可跨1个年度安排。
(1个年度即:当年年初——当年年底)
8、各处(科)室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,严格考勤制度,保证职工在本年度内享受年休假,严格控制跨年度休假,以保证科室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组织人事处